2017年6月19日 星期一

(轉貼) 以「愛」子女的名義

(轉貼 (星島日報報道) 


「愛」,多少罪惡以汝之名而行之。 

一直有這類事件:丈夫愛妻子,不忍她受折磨,先殺她,後自殺(大多數不遂)。 

或母親愛子女,不忍他們留在世上無人照顧,於是攬抱一起跳樓\燒炭\服毒…… 

多奇怪,誰敢懷疑你偉大的「愛」?可是執行之前,可否稍為尊重,先問對方一聲:「你需要我的愛嗎?」 

如果有選擇的話,擔保冇鞋挽屐走。你有大把愛?過主啦! 

尤其是夫妻不和,大吵大鬧,完全是你們兩位的事,悉隨尊便,不妨盡情互相殘殺。 

但最可惡的,是拖小朋友下水,當籌碼,當人質,當沙包,或當人盾。明明是欺凌,卻以「父母愛子女」的名義執行,因住畀雷劈。 

先前寫《父母爭吵,殺害子女》(六月十五日),收到多位讀者朋友迴響,並提供自身經歷。皆苦在有口不能言,正是因為父母以「愛」的名義,自小在家大吵大鬧,令孩子們有錯覺,以為是自己做錯了,才導致家裏有如此局面。 

擺明老屈,難怪搞到他們要上吊。論理,為人子女,對父母應恭敬孝順,但是你們可否先做好榜樣,以身作則?上梁不正下梁歪,自小看阿爸作賤阿媽、阿媽侮辱阿爸,小孩子的心裏很難受,你們知道嗎? 

有位小朋友沒上吊,她比較有創意,飲滴露抗議。卒之令父母短暫停火,可惜你阻得一時,阻不到一世,爸爸曾經略收斂,後來繼續下去,恨意至死仍不休。 

又不離婚。另一位朋友,最恨父母不停吵架、打架,專揀大時大節贈慶,然後分別向他訴苦,不停說:「如果不是為了你……」 

為了我?不如你們早些散,早些走,省得子女捱這些零零碎碎、烏煙瘴氣的罪,做好心,放我們一條生路。 

纏下去,大家都沒有好結果。那位朋友長大後,行事偏激決絕得驚人,因果循環,別說父母的「愛」沒影響。



hongchi.hk@gmail.com 
(靈氣逼人 康子)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